規範是為自由存在,這是老子「無之以為用」教我的事

9n8bfbxi7gra67gs486zdh5xhqnc8q我讀大學的時候,國文還是大一必修。所以對那些中國哲人的片言隻句,有點模糊的印象。裡頭最曖昧難懂的,大概就是老子那些絕聖棄智的正言若反了。對於還沒踏入社會的年輕人而言,錯誤就是該糾正、敗德就是該掃蕩,怎麼能絕聖棄智?應該要讓有德者居上位、讓上智者來勞心啊!老子的歪理,根本說不通。

如今我自己創過業,在社會上狠狠地闖蕩了一輪,又有機會進入國會參與政治決策之後,偶然間翻了翻《老子》,才有了不同的體會。尤其是小時候不明就裡的「無之以為用」,更是有如醍醐灌頂,讓我更清楚地理解到政治工作的意義和侷限。怎麼說呢?

老子當初解釋這個道理時,用的譬喻是房屋:「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我們搭建房屋時,免不了要蓋牆壁屋頂。但我們真正需要的不是牆壁屋頂,而是牆壁和屋頂所架構出來的空間。那片空間看似一無所有,但沒有這看似無用的空間,我們就沒辦法在當中自由地行起坐臥,所以說無之以為用。

這跟我對政治工作的理解有什麼關係呢?法律規範就像是牆壁屋頂,自由就像是無以為用的空間。沒有邊界的無限自由,因為沒有房舍可以安身,終究不能長久。但也不能本末倒置,用水泥來框限人們該怎麼走路、怎麼躺下,卻沒有留下空間讓人們自由揮灑。而我作為政治工作者,就是人民委託的建築設計師。一方面要謹守分際,尊重屋主的需求;同時也要堅持專業,提醒屋主那些空間的重要性。屋子的存在,是為了創造出空間、讓屋主能享受生活,不該成為屋主的束縛。

順著這個思路,對新創業者來說,多如毛的規範就像是創業路上一顆顆的小石頭,藉由盤點各項規範案例,我們將更清楚地明白,面對這些由小石頭堆積成的大石頭,應如何解讀、該守什麼分際,進而有所作為。

規範為自由存在,而非相反
好比說政府新創補助申請的表單規格繁複,長期以來都讓許多團隊望而生畏。我並不鼓勵創業者拿政府補助,畢竟行政官員得要對納稅人負責,難免各種謹慎防弊。政府補助從申請到核銷,免不了曠日廢時、綁手綁腳,反而扼殺了創業需要的時機和彈性。但是政府既有政策方向和預算編列,防弊就不能無限上綱、行政效能也必須要提升。

經過我們團隊和經濟部相關單位的溝通,確實將申辦流程縮短,加快了行政單位的腳步;令人望而生畏的長篇表格,也順利精簡到原本的一半。我們敬重行政官員對納稅人負責,依法行政、照規矩辦事的分際,所以不會無理取鬧要官員憑著感覺走。但是時刻警醒行政部門的要求到底是真有必要?還是自保本能下的無謂冗贅?這是我們作為立法部門的職責。

另一方面,順應著市場環境變化,有些規範必須調整。二十多年前,郵購型錄這種看圖選購的商業模式興起。隨之而來的困擾是,如果型錄與實物不符,或者有些質地光看型錄和規格表無法確認,消費者難免各種疑慮、產業也難以發展。如果建立保證退貨的鑑賞期制度,消費者能免除疑慮、商家也更可能順利成交,可以說是雙贏。因此在1994年制定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就明訂了七天的鑑賞期,讓大家看圖選購也能買得安心。

但是網路資訊發達,進一步提高資訊的流動速度,降低各種商品的交易成本。許多以往不會遠端交易的商品,比方生鮮食品,也都進入了看圖選購的商業模式當中。這些商品時效極短、經不起鑑賞退貨的耗損。如果一體適用七天鑑賞期,消費者固然樂得叫好,但也讓商家望之卻步。此長彼消難以成交,資訊發達、交易成本降低的好處,就沒辦法落實為更多樣的交易,來嘉惠彼此。

為了平衡消費者權益和企業經營條件,歷經了四年的溝通、協調,終於在2015年修訂消保法,將合理的例外情事,排除在七天鑑賞期的適用之外。中小規模的生鮮商家,這才敢放心進場供貨,消費者也才有更多樣的選擇。當然,消費者會擔心沒有鑑賞期保護,商家送來爛貨就申訴無門。但是正因為網路資訊發達,黑心生意很快就無所遁形,有這一筆筆交易做基礎,消費者就能淘汰掉壞的商家,讓重視商譽的經營者脫穎而出。

從這些規範的權衡消長,我們可以琢磨出一個道理:規範的存在,並不是為了最大化哪一方的權益;一面倒的規範看起來很體面,但卻可能壓縮了人們自由交易的空間。相反地,規範是在各方利害之間拉出平衡點,最大化自由行動的空間,並且得要隨著環境變化不斷調整。這正說明了牆壁磚瓦是為了創造空間而存在的道理,人民的自由才是根本,法規是為了保護自由,才做出必要的限制。

回歸正確的憲政思維
這種以人們的自由為基礎,只用法規做必要限制的邏輯,其實在憲法當中就已經明定。即使我們是個成文法國家,許多法律都用正面表列的方式來呈現,這個宗旨也沒有改變。但在現實當中,卻常常有「法律沒說可以,就不敢做、不能做」的壓抑感。這就不只是法規的問題,而是官僚體系的文化問題。

好比說我前陣子參加一場公部門內部的要點訂定會議,在會議當中就明確看到這個問題。那是場關於簽證核發程序的會議,因為民間反映既有的簽證種類和規範,讓他們在推動業務、申請簽證時往往面對許多不確定性。於是我籲請主管機關,針對相關的簽證核發擬定作業程序,在邊境管制和簽證核發便利性之間取個折衷,制定公開程序讓民間得以依循。

簽證核發干涉到邊境管制問題,當然免不了相對應的行政審查和擔保責任,但是如果能讓簽證的效期更符合需求、核發更穩定,民間業者自然也願意配合。但是當政府委託的法律顧問擬定了要點草案,讓需要更長效期的特定目的簽證,能有明確的審查和擔保程序,主管機關的顧慮卻是:這樣一來,特定目的的簽證都得要走這個程序,不然就會違法。

我知道主管機關是出於好意,怕要點訂定之後,許多原本相安無事,靠觀光、短期簽證就能滿足需求的活動,反而因此得要進入要點的繁複審查當中。但是這種「有了程序就要所有人來遵守」的邏輯,根本不是憲法指導下的正確思維。原本相安無事的活動,不應該因為有了長期簽證的程序就反而遭到限制。而是需要長期簽證的特定活動,才需要進入相對嚴謹的審查、擔保程序,好讓政府能善盡邊境管制的責任。

若是真如主管機管所言,一有程序就叫沾到邊的所有人得要遵循,那麼就是叫人民來配合規範活動。這恰好與憲法「以人們的自由為基礎,只用法規做必要限制」的宗旨相悖,也是錯把牆壁當成重點,卻沒意識到牆壁是為了活動的空間而存在的。在長年的威權統治之下,公部門養成這種扭曲的憲政觀念,也是情有可原。但如今已是民主時代,對人民自由的尊重甚至捍衛,才應該是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指導綱領。

邁向數位時代的公私協力
尤其現在物聯網、大數據、Fintech、數位經濟的浪潮風起雲湧,許多舊規範試圖解決的問題,如今陸續發展出新的解決方案。好比說計程車行業中對計程錶的重重規範,當初是為了解決消費者與司機之間的資訊不對稱,才得要由國家標準局介入,來確保里程計時的確實可信。如今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用GPS定位裝置來解決這個問題,顯得有效率得多。這時候我們應該謹記規範是為自由存在,鬆綁規範好讓新的解決方案能夠為人們服務。

但是時代的變遷並不只是讓規範一面倒地鬆綁,伴隨著數位化的經濟型態崛起,也有新的系統性風險隱憂:資訊安全難以確保、以網路為基礎的恐怖攻擊、數位化進行的大規模犯罪。我們的生活越依賴網路,網路對我們就越具有支配性、潛在的威脅就越大。面對新的系統性風險,政府應該邀集各界商定明確規範,讓人們得以遵循,共同面對這些挑戰。忽視這些挑戰,如同放任門戶洞開,終究不是長治久安之計。

正是因此,公部門的法規調適平台非常重要。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每年皆出版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與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協商,系統並合理地修正相關法律規範。透過視訪各類型產業、地域公協會及中小新創企業代表,主動發現問題。以新興前瞻性為目標,修正不符合中小新創企業經營特性的法令規範。

國家發展委員會也針對創新,進行財經法規改革,並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與vTaiwan虛擬世界法規調適交流平台,擴大數位時代政策法規的公民參與。希望在數位商業模式、數位生活型態、數位侵害防範與公民參與的主軸上,一同討論什麼是國民要的創新。

但這些改變都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在網路媒體百花齊放的現代,更多理性、旨在解決問題的公民討論,才能引領更深一層的社會公民教育。透過監督政策、關切質詢、產官學公聽會、新創需求協調會等管道,監督政府面對新時代的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硬為,我們才能夠讓政治為人民服務,用與時俱進的規範,讓我們的自由得以彰顯,讓人們有空間為彼此服務、追求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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