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2015年通過⟪有限合夥法⟫時,除了想提供創立商業組織更多元的選擇、增加經營彈性外,其實也是想學習國外經驗,打造像美國一樣讓創投基金、私募基金能蓬勃發展的法律環境,一方面與國際接軌有利引入外資,另一方面也使散落各地的內資更容易集結,用於扶持本土新創企業或是協助老化企業轉型升級。
但台灣現行對有限合夥企業課稅的方式,卻可能使得政府原本立法的美意大打折扣。目前國外普遍對有限合夥事業採用「穿透式課稅」原則,簡單說,有限合夥事業就像是一個“透明”的事業體,營利所得不分類別直接“穿透”到合夥人身上再課個人所得稅,有限合夥事業本身是不需要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不過在台灣,財政部認為法律既然賦予有限合夥事業像一般公司同樣的法人格,就必須一視同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造成有限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在公司有收益時先被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好獲利之後合夥人本身還要再被課一次綜合所得稅,產生雙重課稅的問題,結果變成投資者與其貿然使用⟪有限合夥法⟫成立公司投資,還不如以個人的名義直接投資公司比較划算,也難怪要等到2017年,台灣才總算出現第一家透過⟪有限合夥法⟫成立的創投基金。
而為了解決雙重課稅導致投資薪火點不燃的問題,蔡英文政府在2018年年中以⟪產創條例⟫為法源依據,通過了⟪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辦法⟫,表示要給予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個體概念」租稅優惠,直接免除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時間政府各部會、民間單位都誤以為財政部要看齊國外,有條件地在⟪有限合夥法⟫ 中適用「穿透式課稅」原則。
不過仔細探究這個念起來稍嫌繞口、財政部自創的「透視個體概念課稅」,雖然它所提供給創投事業的租稅優惠效果和國外「穿透式課稅」原則一樣,執行邏輯卻因為要符合現行台灣稅法架構而有所不同(見下表)。如上所述,在「穿透式課稅」原則下,有限合夥公司的收入不分類別,直接穿透到合夥人身上課稅;而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中,有限合夥公司本身雖然不會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還是要計算「營利所得」,並將此「營利所得」分為證券交易所得(例如買賣股票)和非證券交易所得(例如股利、銀行利息)兩類、依照比例分配給合夥人,最後再看合夥人是法人或自然人、本土或外國依法課稅。
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v.s. 穿透式課稅:以創投事業為例
備註:2017年只有一家申請(中華開發優勢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使用《產業創新條例》中針對創投事業的租稅優惠,2018年要等今年五月報稅季的時候才會知道。
財政部獨樹一格的做法雖然解決了台灣有限合夥創投先前面臨的雙重課稅問題,但為了符合現行稅法架構而特別設計的租稅獎勵原則,卻也可能對國際投資人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畢竟稅務科目和課稅流程不像使用「穿透式課稅」原則一樣簡單易懂。一個好的稅制應該室要簡單、明確且可預測,試想若投資人無法輕易地理解台灣法律條文,政府又怎麼能夠期待吸引國外創投或是私募基金來台投資呢?倘若政府真心想要引導外資來台鼓勵本土新創發展,重新規劃有限合夥法的租稅獎勵原則、和國際接軌,或許是更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