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銀行資料權,金管會應該還給消費者

Karen-2
上圖: 我邀請英國競爭及市場管理局(CMA)開放銀行業務領導人Bill Roberts蒞臨國會與相關部會交換意見。

我在去(2018)年就曾質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有意發展開放銀行的台灣會依循英國、澳洲的「強制」模式,要求銀行在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開放金融資訊給第三方金融服務業者,還是會採用香港和新加坡的「自願」模式,給予銀行比較高的自由度?當時顧主委的回覆是偏好後者,政府僅提出原則性規範,這個模式既不用特別修法可以較快實施,同時也是台灣大部分銀行業者比較能夠接受的模式。

但我卻認為假如台灣要發展金融科技,開放銀行基於以下四點理由其實可以一次到位,強制要求銀行在資安與個資保護等配套完整下,開放客戶金融資訊,且不需要限制Fintech業者能夠提供的金融服務類型。

首先,並非所有台灣銀行都如顧主委所述,保守面對Fintech的衝擊,不少民營銀行選擇擁抱改變、站在新趨勢的浪頭上,例如凱基銀行早在前年就和多家Fintech業者合作,提供APP記帳、支付和繳費等服務;中國信託也和超商、電信業者串接,讓用戶可以轉換、折抵不同類型的點數,由此可見就算政府不推動開放銀行,比較積極的銀行業者也會搶進Fintech這個新市場,加速淘汰不願開放金融數據、不願異業合作的銀行。

第二,台灣可以透過強制要求銀行開放金融數據,順勢強化個資安全法規,甚至確立像是澳洲《消費者資料權法》(Consumer Data Right)、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第20條中賦予人民的個人資料權(Personal data right)。

再者,若金管會認為修訂開放銀行專法曠日費時,不仿先考慮修改銀行法第28、48條有關保密條款,和修改個資法第7條第3款有關默許同意的規定,如此一來可以大幅降低修法的行政成本。

最後,推動銀行強制開放金融數據,對Fintech產業的長期發展來說無疑是一大助力,將會有更多資源投入Fintech新創企業,開發出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務給一般大眾使用,進而達到普惠金融、振興庶民經濟的目標。

台灣的Fintech、個人資料法規發展起步已經落於人後,開放銀行則提供一個「超車」的大好機會,眼看許多國家已經開始動作、甚至完成相關立法,台灣真的沒有本錢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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