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如何走上政府帶頭,鼓勵社區發展違法產業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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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部社區總體營造開始,到勞動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農委會的農村再生,政府就開始不遺餘力鼓勵社區匯集居民的力量,想辦法從歷史去尋根,盤點自然與文化資源,發展社區產業找回社區活力,讓青年回鄉或留鄉。這一連串超過20年的行動與經費投入,參與的部會也遠超過我列舉的三個,最終形成今年政院提出地方創生國家戰略的基礎,沒有過去長期對社區的投資,不會有今天的地方創生,或許我們也可以說,不管哪一年是元年,地方創生早就開始了。

然而地方經過長期蹲點醞釀,好不容易長出社區旅行、生態旅行等深度旅遊的果實,年輕人也真的回來了,正是讓社區自給自足,不再依賴政府補助,共享地方產業的經濟成果之時,卻因為發展觀光條例「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一條禁令,面臨違法營運,遭受檢舉罰款的威脅。

返鄉青年不堪長期檢舉,決定放棄理想,回到都市找工作者有之;在文宣與行程上大玩文字遊戲,躲躲藏藏規避法規適用者有之;即使攬客到服務全程由社區負責,旅行社什麼也沒做,社區逼不得已向旅行社借牌支付佣金,形同繳保護費的也有之。社區越做越氣餒,不禁想問問政府到底想帶他們去哪裡?而政府長期投入經費,卻落入無法合法營運,只好轉入地下經濟交易模式,政府也拿不到產業發展帶來稅收增加的窘境,長期而言是各方皆輸。

我今天以此為題質詢國發會陳美伶主任委員,希望主委留意地方碰上許多法規障礙的現況。感謝陳主委正面的回應,國發會願意承擔法規調適的責任,在今年2月23日的協調會上獲致具體結論,將由觀光局發函解釋,社區體驗旅行並不違法,社區將可以放心營運。

不過在這邊還是要提醒國發會,這不是我第一次聽到地方經營生態旅行,附帶交通食宿安排,並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說法。而實況卻是我在地方與社區代表們對談,言論一面倒向社區遭受檢舉並接到罰單的血淚控訴,代購交通票券不行,安排餐廳不行,安排住宿不行,接待家庭不行,社區居民車輛接駁不行…,以上通通踩線!導遊部分也是眉眉角角,不是一句不涉及經營旅行業務及導遊業務就可以的,不相信嗎?請看以下這串精彩附表:

令人不禁懷疑這是發展觀光條例還是管制觀光條例?

我的訴求很簡單:給新發展出的產業一條合法營運的路,共生共榮,消費者權益獲得保障,政府稅基增加,就業增加,全民共享新經濟發展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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