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準備上路-合格投資人定義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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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已經來到三月底,離當初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承諾的STO監理規劃時間越來越近。因此STO(Secutity Token Offering)的討論度也越來越高,以下是跟金管會交流後得到的一些方向,供大家參考,也希望大家能一起腦力激盪,為台灣的新資本市場建構最好的框架。


●案例參考:美國、加拿大、香港(目前香港、加拿大各有一例進入沙盒)
●法規參考:美國案例、加拿大、泰國、香港(1、7號牌)、英國。
●草案:會參考美國 Regulation D,並採取分級管理(雙層架構),鼓勵進入沙盒並
 預計於4月12日預計召開修法公聽會。
而隨著時間要的逼近,我也整理出了一些問題,或許是未來STO真的要上路時,金管會必須慎重看待的議題愈釐清問題:
●證券規定不得場外交易,且過去ICO也因為場外交易導致詐欺頻傳,STO如何避免場重道覆轍?
●證券受有中資審查問題,STO若涉及中資,如何防弊或追查?


ICO去年曾紅極一時,於是被有機人士利用產生了許多空氣項目,甚至有了詐欺與龐氏騙局的問題產生,除此之外發行後的代幣移轉幾乎沒有限制也難以追查,導致許多人利用通訊軟體進行場外交易時,資金被吸收後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霉。在此狀況下,ICO的名聲下滑市場也跟著萎靡。

首先,STO既然具有證券性質,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的規定,第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原則上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為之,換言之就是我國法制上禁止場外交易,否則依證交法第 177條之規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復依證交法第151條規定,在臺灣投資人必須透過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場所內進行證券買賣。

雖然,STO未來若參考過去群募的經驗,並豁免掉證交法第22條申報生效規定,而不會落入上市股票的桎梏,可以免除掉場外交易負有刑事責任的疑慮。但仍沒有解決過去場外交易導致ICO詐騙事件頻傳的痛點,那麼該怎麼辦,STO是否可以解決這個疑點呢?先說答案,我覺得可行。
畢竟,我們之所以想用區塊鏈,不就是希望透過科技解決過去沒辦法處理的問題,所以我認為應該轉換思考角度,不是用法律規定而是用科技的方式處理

STO係以合約來發行,而發行合約內容直接載明僅能在購買人(地址)和發行人(地址)當中移轉,也就是解決了買受人隨意再移轉給第三人的問題,而發行者可以任意轉讓給予任意相對人的情況,也可以透過黑名單與白名單處理。意思是說,如果今天交易所要發行STO,只能發行給自己交易所的會員,而這些會員必須經過一定程度的審查和資格限制,通過後使得成為購買STO的白名單,如此作法似乎就可以解決了場外交易的隱憂。

同時,關於背後涉及中資的問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亦是透過白名單與黑名單的機制來處理。

所以得交易、買賣STO的合格投資人(Accredited Investor)資格設定,就成為未來法制設計中,很現實與重要的一個環節,這也的確呼應了顧主委說的「未來台灣的STO投資人,會限專業投資人,即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投資這種證券式代幣」。
合格投資人(專業投資人)太嚴格的限制將不利新興資本市場的發展,過度鬆散似乎又會淪於過去韭菜的歷史,這條限制應當切在哪裡,考驗著金管會的智慧。

新聞連結:

借鏡加國,台版STO將近沙河實驗 https://reurl.cc/2jn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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